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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中县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
2006-08-10 14:36  文章来源:辽中县经济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   辽中县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

一、三产范围
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(农林牧渔业)和第二产业(工业和建筑业)以外的所有行业(国际上通称服务业)。主要包括五个行业:一是交通运输邮电存储业;二是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;三是金融保险业;四是房地产业;五是其他行业,如社会服务业、卫生、体育、社会福利事业、教育、文艺、广播电影电视业,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。
二、优惠政策
1.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、产中、产后服务的行业,即乡、村的农技推广站、植保站、水管站、林业站、畜牧兽医站、种子站、农机站,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、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推广、良种供应、植保、配种、机耕、排灌、疫病防治、病虫害防治、科学管理,以及收割、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,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动所取得的收入,暂免征收所得税。
2.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(包括科技、法律、会计、审计、税务等咨询业)、信息业、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,自开业之日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,第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%。
3.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、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,自开业之日起,第一年免征所得税,第二年减半征 收所得税,第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%。
4.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、商业、物资业、对外贸易业、旅游业、仓储业、居民服务业、饮食业、教育文化事业、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,自开业之日起,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,第二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%。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如经营多业的,按其经营主业(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)来确定减免税政策。
5.进入蒲东新区、辽中火车站开发区、细河经济区、茨于坨商贸区兴办的三产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的,享受二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%。
6.从事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,以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第一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,第二年至第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%。
7. 对第三产业新上项目需环保审批的免收一切费用。
8.对新建物流企业和旅游景区的用电,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工业企业用电价格。
9.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,工程建设可自主确定,但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总体要求,建设局为其质量监督时,减半收取质量监督费。
10.投资旧城改造项目的三产企业,所有行政事业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。
11.凡上年度经营规模、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同行前300名的三产企业,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集贸市场被评为沈阳市级重点市场(或二星级市场)、省级重点市场(或三星级市场)的,年终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和5万元。新建、扩建专业市场,投资规模在500-1000万元的,按0.8%的标准给予奖励;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,按1%的标准给予奖励。
12.专业市场几年成交额分别在1亿元以上,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,且比上年增幅分别达到15%以上的,每家奖励5万元。商品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超市,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,且比上年增幅分别达到15%以上的,每家奖励5万元;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及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流通企业,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,且比上年增幅分别达到20%以上的,每家奖励2万元。
13.凡在我县新建符合商贸规划的规范化配送中心、物流中心,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000-1500万元(含1500万元,以下同)的,按0.8%的标准给予奖励;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,按1%的标准给予奖励。
14.凡引进国内外大型购物超市,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,且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,每家奖励5万元;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,且营业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,每家奖励8万元。按三星、四星级标准新建的宾馆,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分别在3000万元、5000万元以上的,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。以上奖励在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。
15.发展专业特色街。各镇、街道办新建的商贸一条街,按镇(街道)政府实际投入额给予1%的奖励。此项奖励最高奖额为10万元。
16.鼓励发展品牌店,国际著名品牌厂家(含商业及其他服务项目)在辽中直接投资开办品牌店,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每家奖励2万元。
17.培育商业品牌。对被评为省级著名商标的,奖励3万元。
18.鼓励拓展地方产品市场。第三产业企业凡在市外组织召开辽中产品推荐会的,每次奖励0.5万元。
19.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行业协会和地区商会,凡新组建且运作规范正常的,每家一次性奖励0.5万元。
20.凡已注册登记且经营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,年营业额在50-100万元的,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0%以上的,每家奖励0.5万元;年营业额在100,万元以上的,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0%以上的,每家奖励1万元。
21.鼓励电子商务发展,商贸企业购置软件,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核算,经税务主管机关核准,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为2年。对商贸流通门户网站电子交易系统,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,并列入省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,一次性补助10万元。
22.按照商业网点规划,加强对专业特色街的培育。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,对进入政府重点培育的特色街,专业街开店设场的新办企业,经税务机关批准,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。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,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,给予免征房产税。
23.根据商业网点规划,对大型商贸基础设施项目,确定专项用地指标,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、仓储物流中心、交易市场、宾馆等项目,土地出让价按工业用地政策执行。
24.建立商贸招商引资奖励制度,奖惩办法按照辽中委发[2004]12号文件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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